瀏覽次數:927by:財裕
  南區國稅局12日指出,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,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並非為同一人,一旦保險期滿,要保人仍健在時,則由受益人所領回的期滿給付金則視贈與行為,如果超過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,,必須依照遺產稅法第24條與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,在30 天內申報贈與稅避免受罰。   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,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保險利益者,並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,並具有支付保險費義務,同時於契約年限內,要保人可以隨時要求變更保險人,因此要保人若指定保險利益非以本人為受益人,則視之為贈與行為,如果超過免稅額度,於發生給付事實時必須按贈與稅相關規定課稅。   6月中旬有民眾透過儲蓄險方式,由小孩為受益人於滿期時領回約1,600萬元,因為超過贈與規定,必須申報繳納約130萬元贈與稅。   若保險給付的條件因為要保人死亡才成立,同時已經指定受益人者,則保險給付不會列入遺產稅的課稅項目,同時若上述儲蓄險於契約年限內發生要保人死亡的狀況,則指定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險給付,也不會計入遺產課稅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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